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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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羅濬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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