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莊國林
被   告  林耀祺 即東祺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於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金額,因適用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於各該年度有所修正,以致提
繳金額計算基準不同,尚有釐清之必要。
二、被告營利組織為何(合夥或獨資),亦有查明必要。被告請
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工廠登記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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