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林建文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被   告  黃國杰
被   告  黃茂 森即 黃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黃茂即黃國瑋」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茂森 即黃國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豐簡字第280號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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