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李柏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
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