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之母劉雀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被告之母,且由其獨立為被告提起上訴,而被告甲○○已三十六歲,業已成年,上訴人既非其法定代理人,揆之上開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得補正,本院自應駁回其上訴,爰不經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