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邱韻臻即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