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補字第3號原告 江信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賜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