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壹顆(驗餘重零點貳参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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