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О八五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莊綵崴
         莊淑萍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 莊綵威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貳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被告莊淑萍就前項金額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與被告莊綵威連帶清
償。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莊綵威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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