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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