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軍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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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軍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民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應執行有其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1554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