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
原   告  施雅馨
被   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0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244,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被告公司股
份,於面額30萬元之範圍內辦理股東名義及股份變更登記予
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交付原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
員卡三張。核原告上開之請求均為財產權訴訟,則本件之訴
訟標的價額,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標的金額為244,000元;
聲明第二項之訴訟利益為30萬元;聲明第三項部分,此項之
訴訟利益即原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會員卡每張之定價為20萬
元(參原告提出原證三之投資合夥約書第四條第2項所載)
,原告請求三張,則此項之訴利益為60萬元。
㈡綜上,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上開三項不同訴訟標的,其價
額合併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上開三項之訴訟利益併
算後而核定為1,14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385元。
二、惟原告業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救字第42號
裁定在案,是本件原告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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