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倪彰鴻
法官蔣得忠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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