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O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及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設於南投縣草屯鎮股坑巷二一號「八寶山眾愛養生健康農場」之負責人,為雇主身分,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竟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月薪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之代價,聘僱泰國籍之KHAMWONGSASUKKHAM(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逃逸,居留效期至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屆滿,已許可失效)及TAENGSUNGNOENSOMNUK(富強輪胎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逃逸,居留效期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二人,在其所經營之農場內從事除草等工作,並提供其膳食住宿。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十時三十七分左右,在其上開養雞場內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證人KHAMWONGSASUKKHAM及TAENGSUNGNOENSOMNUK於警訊中之證言、護照影本、外僑入出境資料檔查詢表、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表各二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一、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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