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0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被告 汪亮汪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事實理由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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