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上訴人 洪慈慧 視同上訴人 洪瑪斯
洪鼎貴 被上訴人 洪焌騰
洪靖哲
洪玗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