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柯春 被告 范芯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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