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1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項內關於「處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顯有誤漏,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以符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