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正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准予責付、限制住居並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希望責付、限制住居,因為在裡面沒有錢可以交保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同法第11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竊盜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105年度偵字第4138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本院審認全案
情節,認上揭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被告前已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故不能以責付、限制住居代之,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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