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604號聲請人財政部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
丁○○相對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志揚 律師 洪韶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
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聲請人之主張及出處│相對人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相關事實之時序表(例如:⑴35.3.20專賣局召開「菸草耕作
組合」。⑵35.4.1.改組為「臺灣省菸草耕事業改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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