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被告丙○
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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