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黃德芬 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一部准許,核發債務人即被告應給付債權人即原告新臺
幣(下同)80萬元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就前經准許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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