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謝依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43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