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2號
原告 林玟 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7,726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556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