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展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玉珊 訴訟代理人 鄒行逵 被告 米蒂雅 精品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新竹市○○街○○號,惟依兩造間所簽訂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高敏俐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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