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反訴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反訴被告 彭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呂宜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之聲明為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96萬3,200元按日息萬分之9自96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及其遲延利息,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74萬9,636元(963200×9/10000×5479(日)≒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