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彭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國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96萬3,200元按日息萬分之9自96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及其遲延利息,是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74萬9,636元(963200×9/10000×5479(日)≒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潘盈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