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3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溪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林溪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街○○○號七樓)為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科凱公司)截至民國103年11月28日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營業稅本稅、怠報金、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罰鍰計新臺幣1,098,738元,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96年11月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惟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劉蓉蓉 已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55號民事判決確定與公司間股東關係、法定清算人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科凱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之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劉蓉蓉雖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然業經判決確認與公司間股東、法定清算人、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科凱公司章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5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為處理相對人科凱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林溪河曾任科凱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且林溪河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55號民事事件選任為科凱公司特別代理人,認其與公司間有最具接近資料之可能,且林溪河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林溪河擔任相對人科凱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