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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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柯郁青 代理人 張澄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1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1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1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