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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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請人 陳文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佳峻 等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提示日)││││├─┼──────────┼─────────┼──────────┼──────────┼────────┼──┤│01│103年9月1日│18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未記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