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陳采玲
被 告 游滄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