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RICHPOWERINT'LLTD.
Belizecity,Belize法定代理人WEI,Chih-Ta
Belizecity,Belize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貳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