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080號
原   告 聯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運洲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被   告  鄭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 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