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李蘇金蓮
           (送達代收人  李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
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688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188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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