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李蘇金蓮
(送達代收人 李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
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688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188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