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光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光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54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於民國110年9月6日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前,即於110年6月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6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00600079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27頁),被告於警詢中復供稱上開扣案物係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毒品等語(見偵卷第53頁)。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其上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衡情包裝袋難與其上之毒品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連同其上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附表編號扣案物備註1晶體1包(送驗數量0.0781公克,驗餘數量0.0703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晶體1包(送驗數量0.1411公克,驗餘數量0.133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