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六至七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七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惠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5日109年1月27日109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2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6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2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6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6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110年度簡字第49號11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4日110年4月29日110年6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110年度簡字第49號11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4日110年6月1日110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七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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