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異議暨聲請( 陳宗賢 、 柯雅惠 、 許石慶 等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非由該法官承辦或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換言之,倘訴訟尚未具體分由法官審理,或訴訟已終結,或該法官已無執行職務之情事,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可言。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陳宗賢、柯雅惠、許石慶已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就聲請人聲請吳崇道法官迴避事件為裁定,故該事件已經終結;又陳宗賢法官、柯雅惠法官、許石慶法官亦非聲請人於聲請意旨所稱「本件」即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承辦法官,無從對該事件執行審判職務,自無迴避與否之問題。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惠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