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 彭秀雄彭麟福
謝月華 被上訴人 陳有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度訴字第2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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