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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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20號聲請人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元芳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0號),於民國101年7月14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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