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代理人 沈凱榮 送達代收人 黃小惠 權利關係人 楊佳 勲上列當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權利關係人「 楊佳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佳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