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開庭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文隆 選任辯護人 鄭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保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羈押暨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蘇文隆因殺人未遂、持有改造手槍等案件,經本院108年6月12日訊問後,坦承持有改造槍枝,但否認有殺人未遂罪行,然本院依據被告之供述及共犯 許育樹 之證言,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高度逃亡可能性,所供槍枝來源與共犯許育樹所言不符,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羈押之原因事由,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請求,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