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9
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5月3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佐,則抗告人之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智文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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