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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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57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小媛 訴訟代理人 陳長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馬來西亞觀│中國信託商│107年12月28日│2,000,000元│AG0000000│││光局│業銀行 敦北 │││││││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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