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彭逸君 被告 林珈橙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八年度易字第六四四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