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青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青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青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2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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