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陳朝隆 相對人 徐文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99年5月1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0年5月12日,違約金按每逾一日每萬元以十元計算,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開立面額各1,500,000元之本票二紙予聲請人。未料屆期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0年11月2日新院千民政100司拍163字第2415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11月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豐田││72│田│││1159.1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