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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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88號
原   告  傅秀美
被   告  楊承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承濂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楊承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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