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41號
原   告 福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房屋)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加盟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貳仟壹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拾萬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
壹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200,000元(加盟契約保證金)+400,000元(加盟契約權利金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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