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范姜群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53,142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49,440元及已到期之利息3,702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49,440元自108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