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智硯受刑人林芳柔上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字第18357號、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智硯(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林芳柔(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前開毒品案件,嗣經本院於107年11月19日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送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於107年12月26日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嗣經拘提未獲,而有逃匿之情形,有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附卷可參,受刑人顯已逃匿。又具保人雖因案於107年9月24日入監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8年4月1日提訊具保人,命具保人通知受刑人於108年4月23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有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具保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向檢察官表示伊沒有被禁見,伊不知道受刑人行蹤,沒有辦法連絡受刑人,伊現在處遇4級,只有三親等內家屬才能會客等語,則具保人雖因在監執行而人身自由、通信、電話等受有相當限制,然並無遭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等限制之情形,尚非全無以通信或其他聯絡方式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可能,應不影響其履行具保人之責任,況且具保人經檢察官提訊時已陳明其不知道受刑人之行蹤,亦無法聯絡受刑人等情,顯已表明無法履行其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具保人責任。故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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